一、融資租賃的特殊作用 內地的融資租賃業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賃公司以中外合資企業的形式出現,其原始動機是引進外資。迄今為止,中外合資的租賃公司仍然是中國內地引進外資的三條主要渠道之一。另外兩條渠道是外商直接投資和對外借款。 對于境外投資人來講,采取外商直接投資方式的資金回報可能較高;外方能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管理;用外方的技術生產的產品有可能取得一定的市場份額;和中方伙伴有可能建立戰略合作關系。但是,采取外商直接投資方式要承擔風險;在行業上要受到限制;如果找不到合適的合作伙伴,戰略合作和市場份額等優點可能落空。 國家對外借款或舉借外債,其總規模由國家計委控制,其引進手續由指定的窗口銀行辦理。國內企業利用境外的貸款為總規模內的轉貸款。對于一般的境外投資人來講,不太可能利用這種渠道。 通過中外合資融資租賃方式引進的外資,不受國家外債總規模的限制。租賃項下的外資進入和匯出也沒有限制。因此,對于境外投資人來講,不允許外商直接投資的行業或項目采用外匯融資租賃是一種最可取的辦法。
二、出租人的類型 出租人的類型按審批和監管部門分類: (1)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和監管的內資金融租賃公司 (2)由外經貿部審批和監管的中外合資或合作租賃公司 內資金融租賃公司共有12家,有部分公司的業績很好,但大多數都在按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6月30日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條例》進行股權重組。 中外合資(合作)的租賃公司共有40家,現狀如下: 辦完注銷手續:1家 進行內部整頓:16家 進入破產清算:1家 正常開展業務:15家 準備進行清算:4家 與本會無聯系:4家
三、租賃的基礎設施 租賃的基礎設施是指支撐租賃業發展的四大支柱:立法、稅收制度、審批和監管、會計準則。中國內地改革的步伐非常快,租賃的基礎設施差不多都是在最近幾年建立和完善的。 (1)立法: 1999年3月15日通過,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第13章為租賃合同,第14章為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的基本交易規則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有法律保證。此外,與外匯租賃有關的法律、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外經貿部: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
(2)稅收制度: 中國內地租賃公司的主要稅負情況如下: 1)營業稅: 外匯融資租賃以利差為稅基,7-5% 人民幣以利息為稅基,7-5% 經營性租賃以租金收入為稅基,5% 2)所得稅: 以總利潤為稅基,33%
(3)審批和監管: 如前所述,中國內地的租賃公司分為兩大類,這兩類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有一定的差別。內資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而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不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兩者的共性是能從事融資租賃,兩者的主要差別是:前者能從事與融資租賃項目有關的金融業務,例如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后者則不能;而后者可以引進外資,前者則不能。
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的內資金融租賃公司 外經貿部審批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 監管法規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公司性質 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中介服務中介 注冊本金 人民幣5億元,外匯業務另有5千萬美元;融資租賃公司:2千萬美元;其它租賃公司:500萬美元 經營期限 (無特別規定) 融資租賃公司不超過30年其它租賃公司不超過20年 投資人的資格 (無特別規定) 中方: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美元; 外方: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美元;有5年以上的融資租賃從業經驗。 經營范圍 1,融資性租賃: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托租賃等;2,經營性租賃;3,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4,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5,發行金融債券;6,咨詢、擔保及其他。 1,融資租賃: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本外幣業務;2,按承租人的指定購買和進口設備和附帶的技術;3,租賃物件的處分;4,租賃交易的咨詢和擔保;5,設備的出租業務。 謹慎原則 1,資本總額不得低于風險資產的10%;2,對同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5%;3,對承租人的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租賃合同金額的 60%;4,長期投資總額不得高于資本總額的30%;5,租賃資產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6,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0%;7,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200%。 融資租賃公司包括擔保余值在內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4)會計準則: 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租賃》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準則規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對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該準則接近國際會計準則17。
四、出租人的交易額
至1999年底,累計的租賃交易額為278億美元,其中,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為70億美元,內資租賃公司的為208億美元。租賃滲透率大約為2%。 中外合資的租賃行業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1)初期的輝煌:從1981年到1988年。改革開放初期,境外投資者紛紛以投資租賃公司的方式實現搶灘占點。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直接管理企業,融資租賃出現了初期的輝煌,至1988年底,中外合資的租賃公司達到21家,融資租賃成交額累計達到19億美元以上。 2)解決欠租問題的10年:1988年政府職能開始轉變,開始實行政企分開。原有的格局打破,投資主體不明確,租賃公司開始出現欠租。經過業界的努力,并且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終于在1998年解決了由政府部門擔保的欠租問題。 3)國際金融公司的技術援助項目:1996年下半年,國際金融公司(IFC)提供了一項“旨在幫助改進中國租賃業立法和管理技術”的技援項目,使租賃業界和政府有關部門對租賃的認識和了解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有關租賃行業的立法、會計準則和行業監管,進入實質性工作階段。 4)新的起點:1999年以《合同法》的發布和施行為標志,租賃行業開始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五、未來的挑戰與機遇
從整體上對租賃業的認識程度不夠,仍然是阻礙中國內地租賃業發展的主要因素。對租賃業認識程度的不夠,導致租賃業面臨下列挑戰: 1)承租人對租賃的需求不足。不足的原因是因為缺乏動機,而缺乏動機又關系到對企業的評價標準,以及企業的運行機制。 2)非主管部門對租賃的了解還不夠。 3)現有的租賃公司機構還不健全。 4)現有的優惠政策對租賃的涵蓋還不夠。 但是,現代租賃在中國內地出現20年來,積累了一些經驗,為租賃業的發展創造了一些機遇: 1)有關租賃的法律、法規已經建立和健全。 2)業內已經形成了一批租賃專業人才,既有正面的經驗,也有反面的經驗。 3)內地已告別短缺經濟,資金和設備制造能力均有較大改善。 4)幾乎所有的租賃方式都有成功的案例。 5)潛在的租賃市場廣闊。
二、出租人的類型 出租人的類型按審批和監管部門分類: (1)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和監管的內資金融租賃公司 (2)由外經貿部審批和監管的中外合資或合作租賃公司 內資金融租賃公司共有12家,有部分公司的業績很好,但大多數都在按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6月30日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條例》進行股權重組。 中外合資(合作)的租賃公司共有40家,現狀如下: 辦完注銷手續:1家 進行內部整頓:16家 進入破產清算:1家 正常開展業務:15家 準備進行清算:4家 與本會無聯系:4家
三、租賃的基礎設施 租賃的基礎設施是指支撐租賃業發展的四大支柱:立法、稅收制度、審批和監管、會計準則。中國內地改革的步伐非常快,租賃的基礎設施差不多都是在最近幾年建立和完善的。 (1)立法: 1999年3月15日通過,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第13章為租賃合同,第14章為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的基本交易規則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有法律保證。此外,與外匯租賃有關的法律、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外經貿部: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
(2)稅收制度: 中國內地租賃公司的主要稅負情況如下: 1)營業稅: 外匯融資租賃以利差為稅基,7-5% 人民幣以利息為稅基,7-5% 經營性租賃以租金收入為稅基,5% 2)所得稅: 以總利潤為稅基,33%
(3)審批和監管: 如前所述,中國內地的租賃公司分為兩大類,這兩類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有一定的差別。內資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而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不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兩者的共性是能從事融資租賃,兩者的主要差別是:前者能從事與融資租賃項目有關的金融業務,例如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后者則不能;而后者可以引進外資,前者則不能。
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的內資金融租賃公司 外經貿部審批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 監管法規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公司性質 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中介服務中介 注冊本金 人民幣5億元,外匯業務另有5千萬美元;融資租賃公司:2千萬美元;其它租賃公司:500萬美元 經營期限 (無特別規定) 融資租賃公司不超過30年其它租賃公司不超過20年 投資人的資格 (無特別規定) 中方: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美元; 外方: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美元;有5年以上的融資租賃從業經驗。 經營范圍 1,融資性租賃: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托租賃等;2,經營性租賃;3,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4,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5,發行金融債券;6,咨詢、擔保及其他。 1,融資租賃: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本外幣業務;2,按承租人的指定購買和進口設備和附帶的技術;3,租賃物件的處分;4,租賃交易的咨詢和擔保;5,設備的出租業務。 謹慎原則 1,資本總額不得低于風險資產的10%;2,對同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5%;3,對承租人的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租賃合同金額的 60%;4,長期投資總額不得高于資本總額的30%;5,租賃資產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6,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0%;7,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200%。 融資租賃公司包括擔保余值在內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4)會計準則: 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租賃》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準則規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對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該準則接近國際會計準則17。
四、出租人的交易額
至1999年底,累計的租賃交易額為278億美元,其中,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為70億美元,內資租賃公司的為208億美元。租賃滲透率大約為2%。 中外合資的租賃行業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1)初期的輝煌:從1981年到1988年。改革開放初期,境外投資者紛紛以投資租賃公司的方式實現搶灘占點。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直接管理企業,融資租賃出現了初期的輝煌,至1988年底,中外合資的租賃公司達到21家,融資租賃成交額累計達到19億美元以上。 2)解決欠租問題的10年:1988年政府職能開始轉變,開始實行政企分開。原有的格局打破,投資主體不明確,租賃公司開始出現欠租。經過業界的努力,并且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終于在1998年解決了由政府部門擔保的欠租問題。 3)國際金融公司的技術援助項目:1996年下半年,國際金融公司(IFC)提供了一項“旨在幫助改進中國租賃業立法和管理技術”的技援項目,使租賃業界和政府有關部門對租賃的認識和了解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有關租賃行業的立法、會計準則和行業監管,進入實質性工作階段。 4)新的起點:1999年以《合同法》的發布和施行為標志,租賃行業開始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五、未來的挑戰與機遇
從整體上對租賃業的認識程度不夠,仍然是阻礙中國內地租賃業發展的主要因素。對租賃業認識程度的不夠,導致租賃業面臨下列挑戰: 1)承租人對租賃的需求不足。不足的原因是因為缺乏動機,而缺乏動機又關系到對企業的評價標準,以及企業的運行機制。 2)非主管部門對租賃的了解還不夠。 3)現有的租賃公司機構還不健全。 4)現有的優惠政策對租賃的涵蓋還不夠。 但是,現代租賃在中國內地出現20年來,積累了一些經驗,為租賃業的發展創造了一些機遇: 1)有關租賃的法律、法規已經建立和健全。 2)業內已經形成了一批租賃專業人才,既有正面的經驗,也有反面的經驗。 3)內地已告別短缺經濟,資金和設備制造能力均有較大改善。 4)幾乎所有的租賃方式都有成功的案例。 |